学校和监管的责任不能让学生承担后果(1 / 1)

武侠.历史 喵喵2001 1513 字 2019-11-15

 国庆前夕,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新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首次把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民办学院纳入资助范围。

对于众多湖北省的贫困学生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福音。长期以来,民办学院的学生不但在就业、升学等方面被有意无意打入另册,也同样是奖学金、助学金阳光所照射不到的死角,对于和公办大学学生同样付出大量金钱,同样旨在学习知识的民办院校学子而言,无疑很不公平,新办法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一现象,若能在更大范围推广,当会受到社会各界、尤其中低收入阶层的普遍欢迎。

但“办法”本身也仍存在不尽如人意、或值得商榷探讨之处,最突出的,就是其中规定,这些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必须“办学行为规范”、“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如果说允许民办学校学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旨在平等,那么这两条规定,却是在平等的规则中加了两条不平等的尾巴。

不但民办学校,任何学校都应“办学行为规范”,否则不是奖学金问题,而应是质疑其办学资质问题,但这个责任应该由学校和有关教育监管部门负责:学校有义务遵守规范,教书育人,而相关部门既然制定了“办学行为规范”,就有责任、有义务检查、督促各学校按照规范行事,有责任、有义务对不符合规范的学校进行整改,或令其达到规范要求,或在其一再达不到要求情况下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无论结果如何,在学校求学的学子都是无辜的,如果他们真的不幸进入一所不符合“办学行为规范”,并因而得不到应有的奖学金、助学金资助,从而令其本人及其家庭增添不必要负担,那就太可悲了,因为“犯规”的是学校,而失察的是相关部门,结果却是最无辜、最弱势的贫困学子当了替罪羊。

许多国家都有各类官方、民间和商业性质的助学、奖学金机制,虽各有特点,但除了个别学校自行设立、或资助者特别指定的之外,共同的特点,就是这种助学、奖学金计划仅是设立者和学生之间的契约,所要求的是受助者(学生)本人达到规定标准,而学校则只要合法、符合开办和招生规定即可。即使这些学校中途被发现有问题,如果学生本身无问题,都会被安排转学,其奖学金、助学金也会在办理一些手续后照常发放,不受影响。如加拿大,近年来有英皇等多所私立学院被关闭,但其原有学生的助学、奖学金只要手续齐备、来源正当,基本未受影响。贫困学生能升学读书本已不易,不幸碰上学院有问题更是雪上加霜,此时此刻,他们之需要社会的扶助帮衬更甚于常人,如果“办法”却恰把他们屏于扶助保护伞之外,岂不是有些不近情理?

至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就更不近情理了:“平均水平以下”的学院,倘使国家办的,是否也一样失去资助资格?若是,岂不意味着我们的助学、奖学金把整整一半学子抛弃在外?若不是,那么还有何平等可言?

和收入相比,中国家庭对子女上学费用负担之沉重,已到了让所有人不得不关注的地步,在此情形下,“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奖学、助学金发放,就更应力求公平、普及,让更多学子及其家庭受益,而不能因一时考虑不周,让追求公平的努力过程,又产生出新的不公平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