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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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他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专属经济区-发展历史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做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权主张;1952年,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在《关于领海的圣地亚哥宣言》中宣布,各该国对其沿海宽至200海里的海域拥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但是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当时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国家通过《圣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为承袭海,受各沿海国的管辖。同年,非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讨论会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会上提出的经济区概念,得到了与会各国的支持。肯尼亚在1972年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正式提出经济区条款草案,并规定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