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转】(2 / 2)

宋朝完美生活 月梢 4194 字 2019-09-17

为什么把这七事做为出妻的理由?《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对此作过具体解释“无子弃,绝世也;淫泆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从这解释来看,无一不是从维护男方家族利益提出。虽然在礼制和法律上没有不许弃妻的特定情况“三不去”《宋刑统》中也有关于“三不弃”的规定“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宋代法律又把“妻无子者听出”具体化为“妻五十以上无子”,但对妇女来说还是单方面的,因为没有对等的“休夫”的律条存在。反而认为“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背夫出走将受到严惩“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说明妇女在夫权下是毫无地位的。

“七出”之条中的内容除了盗窃一条是妇女本身的过失外,其它几条都夫家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目的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宋仁宗时,大臣富弼说:“今匹庶之家或出妻,亦须告父母。父母许,然后敢出之。”这说明,婚姻中夫妻两人的情爱和意志是毫无地位的。尽管儿子和媳妇感情好,父母不喜欢她,媳妇也得被离弃,儿子和媳妇感情再不好,父母喜欢儿媳,终身也不许离婚。宋代诗人陆游及其前妻唐婉就是很有代表性的范例。这说明妇女在夫家除了夫权外还有沉重的族权压在身上。

⑵、“义绝”

“义绝”,是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及其亲属做出有违夫妇之义的事情,法律便强制离婚,当事人不主动离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规定“①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②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③及妻区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④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⑤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对义绝的规定,粗看是双方面的,是维护家族亲属关系为中心,为巩固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但细看其条款应会发现,“义绝”的中心仍是男家,仍是不平等的。在“义绝”的五种情况中,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的,而其他几种都是不平等的,妻子对丈夫的亲属只要有詈、伤的行为就构成义绝;而丈夫对妻子的亲属要有殴杀等事实才属义绝。妻子只要与丈夫缌麻以上的亲属奸,就构成义绝;而丈夫要与岳母奸,才属义绝。只有妻欲害夫构成义绝的规定,而无夫欲害妻的对等规定。显然,义绝的律师文也是“夫尊妻卑”一边倒的。

⑶、“和离”

“和离”是指,夫妻关系不好而又双方愿意离婚,对此法律予以认可。《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又云“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单从律条上看似乎夫妇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但在实际中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封建时代,妇女没有从事有社会意义的公共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是依附于丈夫的。而且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说“夫有弃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可见从法律上对妇女的离婚请求权也是不予以承认的。再加上妇女对丈夫的依附,“七出”之条对妻的制约,使得妻只能终屈服于夫,尽力求得夫的垂怜,岂敢与之不相和谐和呢?所以看似最平等的“和离”其实际也是倾向于夫的。和离的前提必要男方同意离婚,而男方要离并不必须取得女方的同意。例如《水浒传》中林冲被发配之前,怕误了张氏青春写了休书,并没取得张氏的同意,仍然有效。这虽是小说描写,无疑也是实际生活的反映。

宋王荆公之次子名雱,为太常寺太祝,素有心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又与妻日相斗哄,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

可见离婚妇人的名声不好听。《谈苑》卷一:王雱丞相舒公之子,不惠,有妻未尝接其舅姑,怜而嫁之,雱自若也;侯叔献再娶而悍,一旦而献卒,朝廷虑其虐前夫之子,有旨出之,不得为侯氏妻。时京师有语云:“王太祝生前嫁妇,侯兵部死后休妻。可见寡母虐待庶子,连皇帝也拦不了,只能代其夫下旨休妻了事。

三、妇女作为母亲在夫家的地位

宋代妇女在刚为人妻的阶段是地位最卑下的时候。在为人母之后,特别是有儿子之后其地位开始呈上升趋势,在儿子长在娶妇之后(在其晚年),其地位是颇为优越的。

《宋刑统》中的“十恶”恶逆、不孝两条都是有关长辈的。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在这两回事条上母亲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寡母,在宋代如果做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而母亲尚存的话,寡母就成为继任的家长。虽然有“夫死从子”之说,但在事实上,寡母对子女有很大的权威,子孙在只有母亲时,也有能分家产或外搬居位。寡母有管理家产及约束子孙有得分居的权力。甚至有对子女有主婚的权利。在北宋宋仁宗时的刘太后以“母后”身份摄政,便是“母权至上”的鲜明的例子。陆游与唐婉的故事,一方面体现了“已嫁妇”的不自由,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充分体现了“为人母”的权威。

宋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是有“长幼有序”和“孝”的基础上的男尊女卑。初为人妇的妇女地位的低下,正在于她不论有性别上还是有辈份上都处在最低的地位,所以受到族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而寡母地位的优越,也是因为她失去了夫权的束缚,更因为她辈份上的优势所造成。所以研究宋代妇女地位决不能简单的从“男尊女卑”来概括,要看到它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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