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烟头惹祸(1 / 2)

 1980年12月5日晚,乌兰花乡派出所向县公安局报告:“乡党委书记张治忠家柴草垛被人点着了”。要求县局派人来破案。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非常重视,派刑侦科长王印昌带领尔连大与乡派出所所长孙洪州立即赶到现场。

张治忠住房位于乡政府所在地乌兰花屯西北部。东、南两面居民住房密集,西、北两面居民住房稀少。

张家院落较小,四周围墙较矮,南墙东侧开一木板门。

院内西南角,堆放约两大车洋草及毛毛烘,做为烧柴。

当询问张治忠发现失火过程时,他向王印昌说:“我家柴草垛被烧,是有人故意放火,不单单是人为放火,而是要将我们全家人烧死。还说,我在乡里工作多年,得罪了不少人,是有人报复我。你们一定要把放火人查出来。”

问题严重了。党委书记说的话必须要重视,不能有半点的马唬。

王印昌、尔连大询问得知:起火时间大约晚上八点之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后不久。由于,发现起火时间早,前来救火的人多,草垛没有被全部烧毁就救住了,只是柴草上部、西南部分被烧毁。

草垛西边用树木头夹着一排杖子,以防柴草流失和牛马祸害。

杖子西侧有一条行人踩出的毛毛道,毛毛道东边仗子底根部可见少许被风刮穴的毛毛烘。

勘查分析认为:起火点在草垛西南杖子西侧底根部。

火灾的性质,可排除电火和雷击火。只有放火与人为不慎失火两种可能性。

王印昌客观综合分析,纵火的可能性可以排除。

依据是:纵火者纵火动机无非两点,一是烧毁柴草垛;二是烧柴草垛引发烧掉张家住房。如果是半夜纵火,会造成伤人事故。晚上8点左右,正是人们活动的时间,就是想烧死人,目在也达不到。

再一个分析,张书记家烧柴常年有人供给,不用张家人自己搂柴火,仅为烧毁柴草垛这一动机也不明显。烧掉张书记家房屋的动机缺乏客观依据。还有,起火点距离住房较远,不应选择柴草垛西南角。再是,放火时间太早,不合常情。张书记听完新闻联播,刚躺下睡觉发现起火,这不符合放火规律。

据此,分析只剩一种可能:“人为不慎失火”。即有人吸烟,将烟蒂不慎扔在起火点,烟头经风一吹,点燃毛毛烘,引起火灾。

要查清何人将烟头扔在起火点,困难多,人太多,行人无序。要在人海里找寻一个行路人在这里扔烟头,真好比大海捞针。

但党委书记提出的意见必须考虑。要给出一个合理的交待。

王印昌也下定决心,要将这起案件一查到底,找出肇事者。

王印昌分析:在起火点扔烟头的人要具备4个条件:

一是居住在起火点南北的住户,经常走路路过起火点的人。

二是经常到张书记家坐客的烟民、或是和张书记有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