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回城第一案(1 / 2)

 普罗米修司把生命之火偷送人间,同时也给人间带来毁灭之火。

当人们用火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残酷无情的给人间带来了罪恶。

1972年7月13日凌晨,曙色微明,朝雾迷朦。

位于城西北通榆县开通人民公社光明大队新建生产队,仅有几百人口的小屯,显得更加寂静落寞。

凌晨三时左右,平静的小屯,突然间火光冲天。

远处传来:“生产队失火了!生产队失火了!快起来救火呀”!

全屯社员在慌忙中穿好衣服,拿着水桶、铁锹、勾秆铁尺,一个个急喘吁吁地奔向生产队。

然而,一切都晚了。生产队文化室及仓库7间土平房被吞噬烧毁。

仓库内的粮食、农具、农机具、车马具、柴油、一应具全,化成灰烬。

经队长、会计大约估算,损失最低也要10万元左右。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王印昌、王玉志赶赴现场。

王印昌、王玉志到达现场后,现场经过人们扑救,所有证据基本消失。

经过几个小时的调查访问及询问发现人、当事人(仓库保管员),还有被调查的群众,都没有给公安机关提供任何可以确定火灾原因的线索。

火场上是一片残垣断壁,烟熏火烧的痕迹。

为发现并确定起火部位,王印昌与王玉志在火场核心区,将7间火场内南北墙剥皮破坏。

观察燃烧程度,很快发现两处墙皮燃烧最重,深达7厘米。

分析认为,这两处可能就是起火点。

接着,他们又在没有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初步分析可能引起火灾的几种可能性:

仓库内无照明电线,可以排除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是否有人在仓库内遗留烟头引起火灾?

经调查证实:库内物品有的在墙上挂着,有的在房顶上吊着,有的在木板上堆着,地面上没有烟头能够引起火灾的易燃物,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大。

是否伏天苞米自身过热自燃引起火灾?

调查证实:苞米为社员口粮,水分很小,库内空气流通较好,发生自燃的可能性也极小。

排除上述三种可能性,只有人为放火可能性极大。

报复放火。有谁与生产队过不去,和队长有矛盾?

再就是和保管员有矛盾?故意栽脏?

王印昌走“五七道路”在和平村就遇到过此类事情。

队长因某某人干活磨洋工,扣分,还有的因请假不给假发生口角,形成矛盾,把队长家柴禾垛点着了。

经询问队长和保管员都说没有此类现象。

为寻找起火原因的直接证据,王印昌对火场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勘查。

勘查方法,采取有重点的分段分层进行。

他们对火场上所有被烧毁的物品,一段一段的清理、一段一段的分析研究,一层一层的清理,一层一层的分析研究,最终露出地面的真实面目。

找到起火点两处,一处在仓库东数第一间房地面上,另一处起火点,在仓库西数第二间门内地面上,起火点上引火物的残留物有动物油、秫秸、骨头、橡胶及门框、木板等。

调查得知:这些引火物除秫秸之外,其余物品原来都在仓库内存放,有的物品存放地点也比较隐蔽。

勘查工作整整进行了一天时间。

王印昌与同事在火场上头顶烈日、汗流浃背的蹲在地上,在灰烬中观察、寻找引火物时,数十名群众在火场外议论纷纷。

有的说:“这个人太损了,这把火把全屯子社员的口粮烧光了,把所有的农具都烧毁了,把人心烧散了。

如果是放火,这个人真够黑心的。公安局查出来这个人,我们绝不饶他,扒他的皮,要他的命。”

有的群众直接问王印昌:“这么大火灾,能找到痕迹和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