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引开中制度(2 / 2)

鼎革 轻车都尉 11367 字 2019-09-06

③④谭西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三一“成化十年秋七月辛未”条。

这里所列出的米豆斗数,或者说盐草的束数,都是户部在“时估”制度的基础上所确定的盐粮交易的比价,假如将此价格看成是官价的话,那么,在商人与官的交易中,商人要想获得盐的销售权的话,就必须按照官方所确定的盐粮交易价格进行,否则就毫无意义。更进一步说,产部所规定的盐粮交易价格,实际上就是米、麦、豆、草、盐甚至于后期所交易的银两的比价,而在官方看来,上述交易的各种物资价格,在实际的操作中应是可以相互置换的。举例说,如米与豆与盐的交易,在榆林常股盐纳米2斗或豆3斗,都可取得盐一引的销售权。

正因为此处的价格是官价,而在招商的

实行过程中,因价格的不合理,也就必然出现商人上纳粮草多而无盐供给,或粮少盐多导致年度开中失败的情况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官方则对开中盐粮的比价进行调整。如在前示天顺时期宜府、大同的盐粮比价的下调,即是明代通行的做法。至于米、豆、粟、麦、草的兼纳政策,官方与民间商人交易的角度看,实际上也有价格调整的意思。但有时则是根据边境地区的实际需要所确定开中物资的种类。如豆与草的上纳,显然与军马草料的供给不足有直接的关系。

正如前所述,由于明代开中的中地是在各不同的仓口,其道里及所用运输工具之不同,也对中的盐粮比价有影响。如在成化九年地处九边的宣府镇,其仓口即分为在城仓口与独石、马营及边境地带“葛峪等十五堡”,其上纳的米豆额也有所差异。这就说明道里远近及运输条件乃是户部制定盐粮交易比价的要素之一。

值得注重的是,关于明代边境地区的上纳粮草易盐制度中所反映的盐粮比价关系,实际上是随边境与盐销售地区的盐粮价格变动而发生变化的。假如以所谓边境地区的盐粮比价关系来看,大体上可以说明盐粮价格变动与开中制度持续的关系。

表中所列数据,说明在洪武初期大同等西北边境地区上纳的粮数则为盐一大引,其中即包含麦、豆、粟而不是米。从其变动趋势看,总的来说其米豆麦上纳数处于较为平稳态势,而出现粮价下降的情况,显然与边境地区的粮食价格变动有直接的关系。按年代划分来说,洪武朝的粮价低而盐价贵,从永乐时起,盐粮价格变动主要是粮价上涨,而正统至成

化时期的折纳的出现,则是官方降低盐价的重要措施,此时常股盐、存积盐支付的划分,也说明当时民间商人上纳粮草数量较多,其盐货的支付则需要朝廷确定年度的量,以防范因盐货不足所引发盐价上涨的情况。

三、粮草折银关系

所谓“折银”,实际上是官方所确定的“粮草”中的米、麦、豆、草及布等军需物资在边境地区的价格。明初实行召商纳米中盐的实态,除米之外,还应包括麦、粟、豆等兼纳的“粮”的部分,在兼纳中盐的基础上,又实行折收棉布、白银解边的制度,这即是明代早期的盐课折纳制在开中法中的表现。其具体的例证,如洪武四年三月即规定:“山东、山西盐课折收棉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①假如将此例作为明代开中法纳米中盐并行的制度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兼纳麦、粟、豆、草、铁、茶等则是此制的延伸形式,其结果,也必然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边方纳银制。

边方纳银制的出现,从马文升《重盐法以备急用疏)所描述的成化年间山西边方商人中实态即可推察出来②。其疏云:“虽有中者,及至到边,多不上纳粮料,止是折收银两。”边方仓口折收银两的情况,不用说是以边饷采买制为背景的,这种情况,在正统七年湖广并贵州三司的奏疏中已见税粮折银上纳的实例。其原因,乃在于“每岁供边军”,转运税粮沉重,所以议改“于税粮内折银、布运给为便”③。税粮折银的扩大化,遂促发了边方纳银制度的成立。至成化七年,始见于北直隶、陕西饥荒府县开中纳银,每引“纳银三钱”④。十六年,湖广边仓开中两淮存积盐七万引,每引银“四钱五分”;常股八万引,每引“银三钱五分”⑤。此后边方纳银制遂推行于福建、广东、两浙、长芦等运司。关于边方纳银的引价分析,有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在明代中期所实行的边境地区纳银开中的银价问题,可以说是最初商人上纳粮草的折价,或者说当时所上纳的银两,应该是边境地区的粮食价格,因为边境军需是以此银两来购买的。这即是边境地区纳粮制度向“招商籴买”制度过渡后而出现的纳银开中制度。假如说这两种制度的本身均在于解决边境军需问题,也并不为过。但问题是,商人到盐运司纳银中盐,明制称为“召商中卖”即系盐运司直接出售盐货,商人无须至边方纳银,而盐运司则将所卖盐价银解运户部,由户部解边的制度体系,显然同前述边方纳粮开中制度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具体来说,盐运司卖盐的最早实例始见于成化二年两淮召商中卖割没官盐。其

因江淮饥荒,经副都御史林聪奏“请以两淮运使仪真批验盐引所没官盐二万余引卖银”,“赈凤阳诸处”⑥。此后沿为制度。十年,准河东盐于河南南阳、汝宁“二府开中,则别立斗数,于运司发卖”⑦。

-------------------

①《明太祖实录》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癸卯”条。

②马文升,景泰进士,历按山西、湖广。其疏所言“纳银”情况,当系巡按山西之事。详见《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③《明英宗实录》卷九三“正统七年六月庚戌”条。

④《明宪宗实录》卷八七“成化七年春正月辛巳”条。

⑤《明宪宗实录》卷二0四“成化十六年六月丁丑”条。

⑥《明大政纂要》卷二八“成化二年闰三月”条,又见《明宪宗实录》卷二八“成化二年三月庚辰”条。

⑦《明宪宗实录》卷一二八“成化十年五月丁亥”条。

至十二年,各盐运司、提举司均改为由运司开卖盐引,在巡抚延绥等处左佥都御史丁川等人奏请下,原户部定拟中盐则例“每引米豆六斗或四斗,止值银三二钱,三斗二斗者,止值银一钱五分。使即其地发卖,得利当倍。宜令巡抚等官选委府州县廉正官于各盐运司及提举司召商发卖,其银领回籴买米豆为便。户部覆奏。从之。”①丁川奏准施行运司卖盐纳银之制,从此改变了明初边方纳粮的体制,结束了依靠开中法促使民间商人承担物资转运的状态,商人的经济活动目标也开始由此而转入盐运司和提举司。这不能不承认是明代盐业经济关系的一大转变。

按明代制度,边商是承担朝廷纳粮中盐“正引”的商人。“正引”又称为“正单”,是需要户部每年定额发放的盐引额数。对于边商而言,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困于掣支”。“掣支”,又称为“京掣”。按明代“旧例:每岁两掣,每掣四单,后因浮课混淆,改于八月一掣,每掣四单。又一盐臣久缺,百事稽误,迟至十八个月一掣,计误掣二年,则壅十二单矣。”这种延误掣盐的原因,乃在于“浮引盛行”②。这里所说的“浮引”,显然是指商人在边中纳粮或纳银后因须挨单掣盐而导致大量的边境仓口发出的盐勘合壅滞的主要因素。而小票盛行,则是导致边方纳粮体制解体的直接原因。此外,由于边商上纳粮草的正常程序是需要上纳本色或折色粮草后,挨次领取盐引勘合,到盐运司比对后下场支盐,然后按朝廷所规定的行盐区域贩运盐货。但假如在边境地区能够获得不挨次上纳或领取勘合,边商就可以在边境地区反复上纳,以获得更多的盐的行销权。这样,在边境地区所流行的“随时纳给”的“小票”,就导致边疆地区“中挾而轻卖,奸商皆走小票,则正引坐废”的局面。按榆林道布政陈性学所说,小票的盛行,有六大弊端:“夫边引例重二百斤,官价五钱,加纳余盐七钱五分,而重五百五十斤。堆积三年,挨单顺序。例也。今以小票发卖,不随盐单,每包至二千五百斤,随纳随给,人情孰不欲利?见少则就多,浮引四倍,而盐利少引积不售,坐困一也;盐志载商盐必挨单候掣,顺序发卖。彼盐不登单,随意中发,此有守候之苦,又有掣盘之费,人不乐趋,坐困三也;且彼盐发卖,执有小票,

江浙吴楚,何所不之?夫行盐之地有方,食盐之口有数,彼既盛行,则此无买主,坐困四也;先年盐法通行,则有南商至边收引,今小桥便利,则南商不北,则边商减价,赍尽江南,坐困五也;边方淮盐,每引官价五钱,并余盐七钱五分,今江南价止四钱五分,边方浙盐官价三钱六分,江南止得一钱六分,计淮浙二十二万六千余引,亏短价银五万七千余两,四五年间,变产赔偿,不复能及,坐困六也。”③这里所说的“小票”,实际上则是明代嘉靖年间所开设的“商买余盐”制度。关于此,嘉靖年间的户科给事中管怀理说得很清楚。其奏疏有云:“欲通盐课,必先处余盐;欲处余盐,必多减正价。正盐贱则私贩自息,私贩则正盐自行。请将正余盐各定价值,俱令开边中纳。正盐纳以引目,下场关支,余盐给以小票,商自收买。正盐一引,计中余盐三四引,或五六引,务以尽收为止。未尽,则再添数倍。”④假如理解不错的话,那么,在余盐开禁的问题上,实际上因商人很少到边境地区上纳粮草或银两,以至边境地区严重缺粮。这样的情况下,朝廷不得不让利于商,设计出“余盐小票”的制度,将所谓“正引”作为余盐配套中纳,以期解决边境地区的粮草问题。尽管余盐小票的实行对于边境所发的正额盐引有所冲击,但在户部看来,解决余盐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行“听商收买”的制度。关于此制的确立过程,以户部所议的奏疏所说,其制度的基础在于“朝廷设立盐课,正引各有常规,余盐原无定数”。假如“假额课以处余盐,实今日救弊之宜。欲革余盐,则商灶俱困,而私贩必至于横行;倍收余盐,则旱涝难齐,而边引不免于壅滞。夹带余盐,律有明禁,增刷引,则于祖制有违。”可见,户部是很难处理余盐问题的。其最终的结果,则是“中盐自有引目,另立照票,则与引目相背,官为手鬻,不若商为收买,简易可行”。在户部讨论后,决定“除两浙、河东,听其照旧遵行外,其两淮盐斤,计每包以五百

--------------------------

①《明神宗实录》卷一五八“成化十二年十月庚辰”条。

②关于“浮引”,原本是万历二十五年间太监鲁保。

③《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一“万历三十五年十二月丙寅”条。

④《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五“嘉靖十四年五月甲子”条。

五十斤为率,内二百八十五斤连包索为正引,定价五钱;二百六十五斤为余盐,淮南定价六钱五分,淮北定价五钱。两浙,每正盐一引,连包索以二百五十五引为率,定价银三钱五分,余盐通融以百斤为一引,嘉兴批验所银五钱,杭州四钱五分,绍兴四钱,温州二钱。长芦、山东,每包以四百三十斤为率,内二百五斤为正引。长芦定价二钱,山东一钱五分;二百二十五斤连包,率为余盐。长芦南掣盐所银三钱,北所三钱三分。山东三钱一分。以上正盐俱开边中。两浙上纳本色,长芦、山东折色。如丰年,愿纳本色者听。余盐不必开边,仍然纳银运司解部,转发各边。其甘肃险远,止开浙浙二盐。淮盐每减五分,每引银四钱五分;浙盐再减五分每引银三钱。其余各边如开淮盐,搭以长芦,则不必更搭山东;开浙盐,搭以山东,亦不必更搭长芦,庶便于掣支。”①

综上所述,大体可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国家而言,因明初统治中心偏于江南,北部边境地带所驻扎的大量军队的军需供给,则需要动员民间商人的力量来进行物资转运。而国家所能与之交易的只有利润巨大的盐货,所以将食盐的销售特权授予转运物资的民间商人,较之完全依靠国家力量来进行盐粮转运与食盐的销售,显然更为严重有利。

国家与民间商人的经济关系的确立,是通过开中则例来实现的。开中则例制订的基本原则在于对国家和民间商人都有利益,盐粮交易比价的高低,都对开中制度是否顺利实行有直接的影响。而在明朝所出现的边境地区军需供给的多

次重大危机,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开中制度的中断所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代朝廷多次下调开中则例的做法,就是以最大的商业利益来吸引民间商人资本更多地介入开中盐粮的转运。而在明代中期后开中制度的演变,实际上是将盐产区的盐货交易与边境地区所实行的纳粮开中制度相结合,从而保证国家在盐粮交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不可否认,明朝实行的招商与全面通商政策,是中国历史上实行通商政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制度体系最为完备的时代。随着商人资本的流动,其传统社会经济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结果必然对后世民间商人资本的成长发挥积极作用。而因招商中盐政策的实行,民间商人在不同区域、行业尤其是盐业生产领域占据统治地位,想必是近代经济生成的前提条件。

当然,关于明代因招商开中制度所引发的民间商人资本家承担国家军需物资转运而获得盐货销售特权,从而形成不同产盐区盐货与粮食及其他商品价格的比价关系,其价格体系的变动,无疑对地域经济的变化产生不同影响,尤其是商人在盐运司上纳银两与边境地区物价关系问题,仍是今后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

①《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五“嘉靖十四年五月甲子”条。<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