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章 法定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理由(求以订阅为主的一切)(2 / 2)

法庭纪律和核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之后,开始由原告方,也就是女方王有有方宣读起诉状。

虽然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事情。

但对于基础的起诉状内容以及诉讼请求,王有有方还是没有变的。

诉求依旧是两点,一是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是事实和理由部分,廖婷婷代替自己的当事人宣读道:

“……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倾心于事业,完全不关心家庭的建设。

从始至终只以为能够为家庭创造财产收入便已经善莫大焉。

但可知,家庭关系的融洽,最重要的还有沟通。

这种沟通,不仅是口头上的,心理上的,同时也有生理上的。

所以,在男方无视这些沟通的情况下,长年累月之后,已经使原告对男方完全失去了兴趣,失去了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下去的基础。

但因为婚姻关系的不能解除,就算这个基础已经不能存在,原告也只能困于这样的围城里难以自由。

所以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还原告自由,让原告可以自由地去看看这么大的世界……

另外,关于财产分割部分。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本案中,原告方认为,男女双方都不存在上述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行为,所以应当按照正常的情况,以平分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

这段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内容,是廖婷婷和郑嘉明辛苦了好久才组织起来的。

怎么说呢,按照他们两人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

自己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除了关系破裂这一块可以说之外,其他的,实在是无话可说啊!

提过错?

除了吴有诚忽视了向王有有交公粮一事,其他的好像也没有什么过错。

家暴?没有的。

外遇?也是没有的。

当然,也不好意思提的。

至于其他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像什么恶习,分居等等的,也都够不上。

所以,只能进行感性上的描写。

只能通过感性的描写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

至于这样的描写能不能得到最后的结果……

仅凭己方的理由和证据,当然是不能的。

但男方也有离婚的意愿,这么一来,事情就好办多了。

“作为被告方的男方,认可原告所说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说法,也认同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轮到张远表达代理意见的时候,张远首先肯定了王有有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至于第二项,涉及到的是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作为无过错方,并且追求的目标是让女方净身出户的他们,当然就不愿意了,

“但是,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方认为,原告所谓的按照法律规定平分共同财产的理由是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