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的争议纠纷,好像在现代的社会里层出不穷。
原本应该是受聘为业主服务的物业,很多却本末倒置地把自己当成了大爷,只知道从管理的简单化出发而极少从业主的生活便利性角度考虑。
不过,这类案件的涉诉标的一般也不会太多。
既然对方在微博上咨询,那么张远也就简单的给他做一些应诉技巧上的答复。
张远回复:因为没有看过你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于服务包含哪些内容不能确定,所以不能给予特别具体的答复。
我的建议,你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里面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因为提供服务是物业的义务,而交物业费,又是业主的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到时在诉讼中,你就可以通过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角度进行抗辩。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具体意思你可以千搜查一下就行。
咨询是免费的,回复当然也不可能尽善尽美。
只要把大体的意思表达清楚就行。
回复了这个问题之后,张远又看向了第二个咨询的问题。
这是一个有关工伤认定的问题。
咨询人“我就是某某”:
是这样的,张律师。
我是一名汽车4s店的员工。
之前一段时间,因为在工作时间我和同事又聊起一些和工作无关的内容,然后我们的主管便以工作期间不能闲聊为由辱骂了我。
我气不过,就和他进行了争执,然后被他用棍子打伤了头部。
现在,我要求公司给我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公司还有人社局却以我是因为工作琐事与主管发生口角,继而打架,这是两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工作的范畴,所以不给我认定为工伤。
所以我想问一下张律师,这种情况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这倒是个有意思的问题。
张远花了点时间好好琢磨了一会儿,这才开始回复这条私信。
张远回复道:
在具体情况不明的前提下,我只针对你说明的内容,说出我自己的理解。
这理解不一定和实际相符,你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参考。
按照我的想法,你这种情况应该是要被认定为工伤的。
毕竟你的主管作为领导,是有职责和权限管理员工的。
管理员工便是他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最后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纠纷,只能说这位主管在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这个过错并不能被认为是属于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所以我的意见是,不应该影响你的工伤认定。
回复了这个咨询之后,张远兴之所至,又往下看了几条私信。
感觉找不到什么有营养的咨询内容,很多都是捣乱似的莫名其妙的问题。
甚至还有一些,就是希望自己的无理取闹能够得到作为律师的张远的一些认可。
对于这种,张远当然不会惯着他们。
不惯的方式,就是直接置之不理。
然后,张远便退出了私信栏,准备回到主页,“批阅”一下最近发生的天下大势。
可是当张远刚一将页面调回主页,立刻就有一条微博推送跳了出来。
然后,张远便被这条主动推送的头条热点给吸引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