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拖时间,之前几次三番纠结管辖权异议的事情。
看来已经让法官产生不友好的印象了。
但是,没办法。
这都是必经的过程。
为了拖时间,该做的得做,不该做的,选择做。
张远赶紧调整好自己心中的慌乱,拿出之前准备的答辩意见,以及经过刚才听原告的代理意见时针对补充进去的材料,努力让自己进入状态。
答辩意见的内容,它的重心依旧在合同中的约定上。
“有质量怀疑,就可以延期付款。”
这几乎是留给张远的尚方宝剑。
所以在针锋相对地针对原告的问题进行反驳之后,最后的意见重心,就全部放在了这方尚方宝剑上。
“原、被告双方都是正常经营了数年的企业。
并且日常的经营规模也不可谓不小。
对于合同约定,必然是十分娴熟。
所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当然,且毋庸置疑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同原告所说,既然合同已经约定,则应该共同遵守。
事实上,被告暂时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的理由也是基于对合同的遵守
因为采购合同中已有明确的约定,只要被告方产生对原告所供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就可以延迟货款的支付。
合同是这么约定,被告也是这么做的。
所以,这才是为什么被告一直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真正原因。”
张远发表完自己的意见,偷偷望了一眼审判席上的法官。
哎~
没看到任何的态度变化。
可是马上就要到关键时刻了,对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能不能成功,张远也紧张了起来。
很快,质证环节也马上开始。
原告拿出的第一份证据,是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证明的对象则是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的事实。
对于采购合同,张远当然是不可能不认的。
无论是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对于本案来说,都没问题。
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二个证明对象,张远就不得不提出异议了。
原告依据合同,另一个要证明的对象是被告,也就是奔象购物已经逾期付款。
张远的质证同样以采购合同进行反驳: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奔象购物可以在对原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怀疑时,便有权延期付款。
所以事实上,被告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
有鉴于此,基于被告也想要尽快厘清双方的权责关系,基于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消除被告对产品质量的怀疑。
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然后,原、被告双方可以根据质量鉴定的结果,在法庭的主持下,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
“你要申请质量鉴定?”
法官皱着眉,叹气摇头,突如其来地主动,但依旧冷冰冰地反问了一声。
“是的,被告希望申请对原告所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张远迎着法官的目光,硬着头皮重新强调了一遍。
“我反对!我们不同意进行鉴定。”
这时候,原告的代理律师立刻表明了己方的态度,
“原告所生产制造的产品都有产品质量认定,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严格的质量把关。
只有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会进入销售环节。
所以被告的要求乃是无稽之谈,更有故意利用审判程序拖延时间的嫌疑。
请法庭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