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律策(2 / 2)

韩安国:“诸公皆言之有理,但所议如此纷乱,又如何治策。请诸公一个个来……”十分钟后又是一片议论声……

又一日内廷之上董仲舒道:汉律具律,户律,厩律,兴律,盗律,贼律,杂律,捕律,囚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雠,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是非其明效大验邪!……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

韩安国接道:“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先王以道德之不行,故以仁义化之;仁义之不笃,故以礼律检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以法为治,以礼为本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而此时内廷之中气氛显得非常压抑,韩安国,董仲舒,公孙弘,汲黯皆力主以孝礼治国。而我和程不识,卫青,张汤则力主以法制国。武帝觉众人所说均有道理,一时也皱眉思索。见我不言,卫青和程不识都是军人,与此长篇大论自然不是对手,而张汤自皇后蛊人案后爬到廷尉的位置上后就一直颇喜查言观色,现在看我保持沉默,武帝眉头紧锁,虽能驳之也不由得闭起了嘴巴。韩安国董仲舒等看到适才所言显然没有打动我们也闷闷不乐。武帝见今天又是如此,只得退廷。但命我和张汤留下。

“你们也说说吧”我直视张汤,张汤无奈只得道:“臣观秦人本来游牧之民,素不知礼法,卫鞅为相指出‘要王天下,必须施行刑九赏一’如果刑七赏三,只得一强国而已。臣以此观之,其时,民不知所守当用重刑。至赢政时韩非说:‘欲治者,奚疑于重刑?欲治者,何疑于厚赏?法不信则行危(诡)矣。’韩非死后,赢政甚赏尉僚,遂改以军法治国。此时秦法乃刑十无赏……”我冷冷的道:“廷尉何妨明言?”

张汤马上跪于地上连呼:“臣死罪”

武帝转向我凝重的道:“卿何妨为朕言之?”

我皱眉沉吟半响咬牙道:“臣请问陛下天下与国,一乎异乎?”

武帝喟然长叹:“你就为朕说说吧。”大殿里一时静得只有史官禀笔记录的沙沙声……我接着一字一顿的说:“臣以为异也,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是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其国。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儒者也,知天下而不知有国也。今之国也,犹昔日之天下;昔之国也,犹今日之政权。为政者常混国家于政权,期愚民以固政权也。然其利民也,政必得固;其祸民,至极,则交替不可免矣。中国者,为政者弗能胜而强为政,犹言为民。改换朝代也,数世或不成。如此者,政必乖乱矣。而政乖乱也,民众焉会不穷?而国家焉会不弱。斯古代圣人之所求乎?斯当今民众之所求乎?”此时我与武帝昂然对视,而张汤如筛糠般浑身抖个不停,欲不辨,恐受鱼池之灾。若辨又知我所言皆为理,一时又无从辨起。武帝见此情景再次长叹道:“你们也下去吧,让朕想想。”

(汉代的律、「令」,基本上可说是现行的刑法。律是就单行法规的「令」加以整理而成的。至于「令」,则将单行法规的诏令,按其重要程度先后,编成「令甲」、「令乙」、「令丙」等类;相当于诏敕集,而简称为「令」。所以就成文法而言,「令」可视为律的追加法,或谓副法,违「令」与违律一样须受处罚。因此,战国、秦及两汉时代可视为律、「令」不分时期。商鞅指出:要王天下,必须施行「刑九赏一」;如果「刑七赏三」,只得一强国而已。(《商君书.去强》)所以商鞅的法治思想是重刑轻赏。但是韩非子则以为重刑之外,也应重赏,所以说:「欲治者,奚疑于重刑!」「欲治者,何疑于厚赏!」(《韩非子.六反篇》)刑、赏的基础在于信,韩非子说:「法不信,则行危(诡)矣。」(《韩非子.有度篇》)无论如何,法家的刑治世界是讲信,同时也要守法,以达到「齐民社会」(亦即齐等社会)。

近年来新发现的湖北云梦秦简中,在商鞅变秦后到秦始皇年间呈现大部秦律;而秦律中的「法律答问」,有「犯令」、「废令」之语;「秦律十八种」的律文中,也有「犯令」、「不从令」之语;这个「令」,就是律的副法,属于单行法规。另外,张家山汉简也有「二年律令」的发现。所谓二年,指西汉吕后二年(前186年),简文包含二十七种律和一种令(《津关令》),「二年律令」就是律令的总称,包含汉律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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