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外国友人(2)(1 / 2)

 三十二、外国友人(2)

对方开始说起正事,阿宅也就姑且听着。

说话的人不是宫本茂,事实上他此次前来中国就是起一个引荐的作用,真正和阿宅交谈是一位来自任天堂本部的主管。

因为对方说了很多艰难的词汇,而阿宅的日语就只能应付一下日常对话,对方也知道这一点,因此从一开始就带上了中文翻译。

对方提出的合约显得很专业,阿宅突然发现,越是专业的合同就会显得越长越难懂,反而是和凡那样的口头协议会简单易懂得多。难道所谓的专业就是指专门使用晦涩难明的词汇让对方毫无所觉的落入坑中的一种业务么?看来专业从事合同订制的果然都是一帮人才,这样的人才就应该每天拉一个出来到电视上枪毙5分钟,以此来取悦全国各地坐在电视机前收看节目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能够让人民会心一笑,这才是他们存在于世界上最大的价值。

言归正传,总而言之,合约的大意如下:

1、任天堂希望阿宅将他的中国方块移植到FC平台上。

最初提出的要求没什么好说明的,接下来才是重点。

2、在前一条的基础上,任天堂愿意授权幻乐园公司制作FC游戏的权利,但阿宅必须接受任天堂刚刚推出的权利金制度。当然幻乐园享受不到御六家(HUDSON、NAMCO、TAITO、CAPCOM、JALECO、KONAMI)的优厚待遇,在任天堂给出的条款当中,其中的那几条霸王条款着实令人无法接受。

何所谓权利金呢?说白了就是任天堂捞钱搞垄断的一种模式。最初任天堂刚刚推出FC的时候,山爷野心勃勃,企图依靠任天堂自己的力量来制霸业界,但时间推进到1984年,任天堂发现光靠自己的力量来开发游戏软件根本就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连带令FC游戏机陷入了滞销状态,因此开始允许第三方软件商为FC制作游戏。权利金制度也在此刻孕育而生。根据规定,每一个加入FC平台的第三方软件商都必须首先支付一笔押金给任天堂,并且将卡带的制造和销售工作完全交给任天堂来进行,第三方每制造一盘卡带就必须支付给任天堂2000日元的版权费,当然,制造费另外计算。并且最初制造的卡带数量由任天堂说了算,如果卖不掉,损失由第三方自己承担。

其次,第三方在加入FC平台之后,必须保证不在其他任何家用游戏机平台上制作游戏。

任天堂宣称为了保证游戏质量,每家公司年只允许发售3款游戏,对于玩家来说这或许是好事,但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就太恶心人了,这样一来就等于限制了第三方的规模,完全掐死了公司发展的势头。

第三方制作出来的游戏必须先交给任天堂审核,审核不通过不允许发售,审核标准当然由任天堂说了算,在这种制度之下,任天堂完全可以毫无理由的卡死一款游戏。

以上就是臭名昭著的权利金法案。像这样层层盘剥之后,第三方基本上就赚不到什么钱了,因此,到了10年后的次世代大战,众多第三方会燃起叛逆的狼烟,毫不犹豫的抛弃任天堂,投入PS和SS的怀抱也就变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

3、在前一条的基础上,如果阿宅无力支付授权金,那么任天堂希望能够入股幻乐园公司,使其成为任天堂麾下的第二方公司,以独立子公司的身份为任天堂制作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