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2 / 2)

买宋 参见大总管 8682 字 2019-11-23

最初的土司统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无力进行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较多的地方割据性质,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这种割据性越发突出了。

土司们“各长其长,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

民也”。

世代领有其土其民其军,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设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统治机构。

如云南车里宣慰使司的统治机构,宣慰使(土司,傣语称为召片领)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国务机构,设有大小官员30余人,司署议事庭的4个官员(4大卡贞)犹如中央王朝的宰相。

宣慰使的嫡亲兄弟犹如亲王,分封到各勐为土司(召勐)的犹如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则是钦差大臣,各勐以下的陇、火西、村的叭、鲊、先头人则是各级地方官员,这俨然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小朝廷。

“虽受王朝爵号,实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数十、数百上千里地方,并拥兵自恃。

土司便以此为资本,邀功请赏,扩大割据势力,专事劫杀。

鄂尔泰在奏疏中说:广西“思陵州土司邓横,强暴恣横,积恶多年??聚集凶徒,专事劫杀”。

四川西阳土司擅自设5营、副将5人、守备5人、千总20人、把总40人,衙门大旗书写“崇文振武”4个大字,地分12里,恣意征派。

而且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时有发生。

像是四川乌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禄鼎乾不法,钦差、督抚会审毕节,以流官交质始出,益无忌惮”。

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军,违抗朝命。

包括土司为乱之事更是史不绝书,然而由于这些土司的违法行为有世袭的特权,又无革职削地之罚,更使这些上司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是为封建朝廷所不容。

因此土司的这种封闭性、割据性不仅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实行统一行政区划的极大障碍,而且还严重地阻碍了各族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很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见废除割据一地的土司统治已势在必行。

还有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随之引起变革。

明清以来,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封建领主经济发生了变化,土司在本民族中的影响也在逐步消减。

明代中叶以后,大量汉族地主、官吏、兵差和商人深入到土司统治区及其周围地主经济的强大影响,也冲击着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使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日益发生变化,于是封建地主经济在土司地区应运而生,迅速改变了土司地区的经济基础。

汉官和商人进入土司统治区后,使得土司统治区的商品经济开始兴起。

最先兴起的商品生产是矿业的开采,如广西凌云、河池、南丹等土司区的锑、银、锡、铜、土砂(炼水银的原料)都得到开发,汉商到此设立专门的商号来收买,运输到外地。

甚至广西的土特产八角、田七等亦有商号经营,转销外地,使一部分农副产品也逐步商品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土司内部的封建领主经济。

首先是土地关系的变化,要知道明清以来曾在土司地区屯田,屯民将多余的屯田分给土民耕种,收取屯粮以供军需。

后来还准许土民自由屯垦,每4亩纳银1两即可。

在贵州还规定军屯以外的“余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汉族地主承领再转佃他人。

这些佃田皆可自由买卖,政府发给田契,在广西大新县原8个土司区发现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间的官发田契约执照。

土地的私有和自由买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土司垄断其辖区内全部土地的状况,导致土地兼并的剧烈。

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粮田诡称无粮,卖与绅衿商民”。

土官亦将土地出卖,南丹土司莫氏就将400亩产田典卖与邓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汉族地主之手。

乾隆年间,天柱县关、李、龙、杨4户大地主占地很多,仅龙姓1户所占土地竟跨越3县,遍及30多个村寨,年收租粮3万余石。

安龙、罗甸、望谟等地收祖谷上千石的大地主也为数不少。

在土司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出现了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厅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吴廷海、吴学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围数十里;永缓厅紫儿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达500余亩之多。

说明地主经济已在土司区内逐步形成。

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这就是土司政治主权与土地所有制分离的开始,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土司统治的基础;其次是地租形态的变化。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冲击了领主制下的剥削关系,随着土司地区人口的增长,耕地面积的增加,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兴地主势力的发展,于是原有的劳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适应了,促使地租形态发生变化。

各地土司不断将过去的劳役地租改为实物或货币地租。

有的土司开始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按谷分花”,即收取实物地租,如广西龙州一带,“凡租耕田,田主不出谷种,不纳官粮,概归佃户负担,得谷仍是均分”;凌云县境土司的庄田多采用征收实物的办法;大新县境的土司还规定可以用钱来赎买“夫役”,用实物来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经济剥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实物地租来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

由于劳役地租逐渐向实物地租过渡,过去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松弛,农民开始从繁重的徭役、兵役、劳役地租的剥削下解脱出来,农民可以稍许自由地支配和经营自己的土地,转化为稍有点自由的农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这就为改土归流创造了社会经济基础。

上述变化说明,随着各土司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已逐渐与内地的经济相一致,土司制度的继续存在已经防碍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央王朝的统治,而且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生的情况下,土司制度这个上层建筑就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变化的需要了。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了。

因此改土归流不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是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的。

首先是封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要求改变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发展和确立封建地主制;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过改土归流以便对边远地区和土司统治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过几个世纪与土司的斗争,实际上已取得了对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并通过派遣“佐贰”、掌握承审权和对土司的各种限制,已将土司的权力大大削弱,为改土归流扫除了一定的障碍。

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势力已经强大到足以对付那些不接受改土归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区人民群众反抗土司统治的机会,逐步实行有计划的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针,它的实施是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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