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九章 残留(2 / 2)

买宋 参见大总管 7577 字 2019-11-23

继后,全国形势动荡,西南边疆政局也处于飘摇之中,晚清政府疲于应付,既不能也不愿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了。

南甸宣抚司得以延存至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诞生后,土司制度仍在运行,这不仅与“三民主义“相违背,而且直接阻碍着国民政府在边疆统治的深入。

国民政府开始对全国行政建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组,云南边疆管理机构也随之进行了重组。

尤其是1912年英国殖民者进侵片马,滇西发生了边疆危机,加强边疆的统治成为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下,改土归流再次为各方所关注。

卯遮弹压兼交涉副委员周谟提出,以驻防该地的国民军为后盾,“密知各营管带,通令各司改流……除南甸,干崖,遮放,猛卯稍有兵力,余则摧枯拉朽耳。”

云南都督府驻大理的迤西国民军总司令兼第一师师长李根源-“上经营土司急进,缓进二策“,建议实行改土归流。

不过大家知道,在民国初年,政局动荡,中央政府根本无暇顾及边区的改流。

云南政府根据李根源的建议,决定“从其次议,谓急于改流,转多顾虑.不若为之更化善治,以守潜移默化之功。”

于是1912年,云南都督府在南甸宣抚司设八撮县丞(附属于腾冲县),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的改土归流艰难地启动了。

当然,需要说明,在改土归流前,南甸宣抚司制度可是十分完备。

不过,在这之前,还要给大家讲解一下民国时期的土司,在民国时期的土司的话,和之前的封建王朝相差不多算是该境内最高的政治,经济,军事长官,有绝对的独裁权。

土司之下设等级不同的属官,分别领有土地和管理权。

同时,为了更好地统治自己的辖地,土司们还都建立起严密的组织结构形式。

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权机构组织系统。

正印土司官,一人,世袭,为最高的政治,经济,军事,以至宗教上的领袖,其身份恰如帝制时代之君主。

遇正印土司官出缺,或年幼不能理事时,由其亲属中之一人,出来代为总揽政权。

代办在摄政期间,相当于摄政王,一切权力与享受,完全与土司相同。

其次是护印,护理.护印由正印土司同胞兄弟中年纪最大的一个充任,协助土司处理公务。

护理在无正印土司只有代办时设置,是由代办的同胞中年纪最大的一个担任,其职权与护印同。

再次,是猛,准,印三级属官,构成衙门中当权的贵族集团.。

倘若把土司比作封建帝王,则族官便是受封的公,侯,伯,子,男诸爵;若把土司比作大诸侯,则族管便是境内的卿大夫,地方职官就是各村寨头人。

当然,也不尽然,像是傣族寨就为田亢头,田亢尾,老幸,头人,客长,汉族寨为练绅(相当于田亢头),村长。

土司衙门专门设有一整套办事制度,统称为“三班六房“,即三堂班,承堂班,亲兵班,门房,差房,茶房,书房,账房,军装房。

这种政权组织系统并非很复杂,下属皆以土司之命惟从,当职人员又熟知职责所在,所以在正常情况下,还是能够十分顺畅办理事务的。

军事结构.土司拥有土兵,分为两种形式:1.土司衙门的亲兵。

这是经土司授权后,为维护地方的社会安宁,边疆的稳定,保卫衙门及镇压属民反抗等而设立的组织。

亲兵直属土司指挥,平时担任衙门和司官官宅的守卫,战时随土司出征。

如1903年,南甸土司刀定国制造的“小邦杏惨案“就是操纵120名土司兵完成的。

可见,土司兵数量不菲。

其次是各民族义务兵,这是由当地各族百姓中的男子担任,每户都有义务兵,平时耕种,遇战事要自带武器粮食随同土司出征.。

并且,土司还有霜降操练的传统。

法律,教育制度,土司是其辖地法律的最高体现者,所有的法律条文都集中体现了土司的利益和要求,属民的生命完全由土司主宰着。

土司衙门差房内专门设有监狱和各种酷刑,至今南甸司署保留下来的血孔铡刀就是明证。

属民被施刑后,还要被迫交纳“棍子钱““链子钱“等。

明朝严格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应袭。”

1661年,顺治朝规定,“滇省土官子弟就近各学立课教诲“。

清代至民国,南甸司署内均设塾馆。

因此,土司及子弟一般都接受了汉儒教育。

土司垄断教育,在其属地不仅不推行教育,还对那些主动接受教育的属民加以非难。

属民,尤其是傣族平民在民国以前是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的,傣族男子只有在进佛寺当和尚才能学到傣文,女子更无从谈及受教育了。

而南甸宣抚司级别较高,拥有人口较多,实力雄厚,辖地广阔,在滇西十土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南甸宣抚司使龚绶以“十司领袖“自居,其实力和影响在滇西土司区是首屈一指的,统治尤为牢固,其制度在民国以前也较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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