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章 实力强大(2 / 2)

买宋 参见大总管 10450 字 2019-11-23

宋代,狄青率兵镇压侬智高起义后,左右江一带追随侬智高的溪峒酋长纷纷表示巨服宋朝。

宋王朝统治者乘势对羁縻州县进行调整,根据辖地和势力的大小,分别建立州、县、峒三种土官统治区,参用宋军将校,改变以前单纯任用少数民族首领的办法,对土官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的还委派汉人主簿,以监督控制。

这种新的土官制度,加强了宋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到了元代,广西土司制度在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全盛时期,其重要标志是土官统治的地区进一步扩大。

明王朝刚建立,左右江土官相继归服朝廷。

当时,中书省大臣建议:广西诸峒虽平,宜迁其人入内地,可无边患。

大将军杨璟主张:“蛮獠顽犷,散则为民,聚则为盗。难以文治,当临之以兵,彼始畏服。”

而明王朝最高统治者朱元璋不同意此意见,认为“溪峒蛮獠杂处,其人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叛,未可轻动,惟以兵分守要害”,“蛮獠性习虽殊,然其好生恶死之心,未尝不同。若抚之以安靖,待之以诚,谕之以理,彼岂有不从化者哉。”

于是,明王朝根据当时广西的社会状况,对元朝所委派的土官一律继续任用,“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这样,土官统治地区从原来的桂西地区进一步扩大到桂东地区,“广西全省惟苍梧一道无土司”。

也就是说,明代的广西地区,除苍梧道以外,其他各地都有土司的建制。

土府、州、县和土官增多,是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全盛的另一重要标志。

唐代在左右江流域及红水河一带,共设立羁縻州21个。

宋代不仅承袭唐制,而且还有所发展,广西西部的羁縻州增加到44个,并在州下设县峒。

到明代,由于明王朝大力推行土司制度,广西的土府、州、县和土官继续增加。

据史籍统计,明洪武初年,广西共有土府、州、县55个,其中土府4个、土州46个、土县11个、土镇1个,它们分别是:

思明府、镇安府、田州府、来安府;归德州、南丹州、永州、鸾州、福州、延州、东兰州、安息州、忠州、文州、那州、地州、太平州、恩城州、安平州、万承州、全茗州、镇远州、思同州、茗盈州、龙英州、结安州、结伦州、都结州、上下冻州、忠州、思明州、下石西州、江州、泗城州、向武州、利州、龙州、都康州、思恩州、上思州、上石西州、左州、养利州、果化州、思城州、上隆州、思陵州、奉议州、安州、侯州。

忻城县、陀陵县、罗阳县、罗白县、富劳县、永康县、上林县、河池县、程县、阳县、崇善县;凭祥镇。

又据史籍记载,明代曾增设土州、县5个,长官司2个,具体情况是: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置思陵州,永乐元年(1403年)置安隆长官司,永乐二年(1404年)置凭祥县,永乐七年(1409年)置上林长官司,咸化二年(1466年)置武靖州,弘治九年(1496年)置归顺州,万历十八年(1590年)置下雷州。

随着土官统治地区的扩大及土州县的增设,土官及土官衙门得以增加。

明代广西土官最多时,有知府4,知州33,州同知1,知县6、县丞1,主薄1,典史2,巡检司41,副巡检司102,吏目1,共192人。

明宣德年间,仅左右江流域就有大小土官衙门49处之多。

增设土巡检司,是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全盛的又一重要标志。

为了维护广西社会治安,明洪武二年(1369年)9月,于广西设置巡检司。

广西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大都增设巡检司。

其中,汉族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接壤的要冲地带,还设有土巡检司,由少数民族中有势力的首领担任正副巡检司。

据史籍记载,明代广西境内曾设土巡检司62个,分设在永宁州、平乐、恭城、贺县、修仁、永亨州、桂平、平南、融县、天河、忻城、上思州、思恩军民府、田州、怀远、荔浦、镇安府等府州县。

这些土巡检司的设立,标志着明代广西土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维持当时社会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明代土司官职有文武之分。

文职为土府、土州、土县之官,隶于验封(吏部),布政司领之。

武职有宣慰、招讨诸官,隶于武选(兵部),都指挥领之。

至于对土官的任命、承袭、升迁及惩罚制度的话。

首先是任命,明朝与元代大体一样,明代土司一经任命,朝廷即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玺书、金银符等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驿传玺或金银符还可作为土司赴阙朝通行证,持之可解决食宿、交通之事。

而承袭的话,因为明承元制,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

但明代的土司承袭法比元代更为严密了。

洪武初年,凡土官“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天顺年间以后,明王朝对这一规定逐渐放松,土司可以就地承袭,但手续仍十分繁杂,甚至还实行面见制度。

“广西土官承袭,长吏率要贿不时奏,以故诸酋怨叛。太平知府胡世宁令:‘生子即闻府,应世及者,年十岁以上朔望谒府,父兄有故,按籍请官于朝’。”

关于奖惩,明代制定了对土官的奖励、惩罚办法,以有效管理土官。

要知道明代对土官的考核几同流官,为了鼓励土官效忠,凡土官有功,朝廷多给升迁,甚至可任流官。

如广西思恩府知府岑瑛,“时两广用兵多所调发,总兵董兴檄瑛讨贼帅黄霄养,破之,瑛守柳庆义败峒贼韦公点于宾州,瑛上首功四百五十余。天顺元年升广西参政,改都指挥同知,擢骠骑将军都指挥使。”

当然,对于有罪土官,明廷则不姑息,甚至剥夺世袭权并绳之以法。

据记载,结伦州冯郎黄本应承袭,“缘伊父存日曾告本人有悖逆夺印情况”,不仅不准承袭,且以“无礼”之罪,“发去辽东都司安置”。

最后是明确土司职守,因为土司对朝廷的义务主要是纳赋、朝贡和出土兵。

明代相关规定越来越具体、详细。

1、纳赋。纳赋是土司制度区别于羁縻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明代规定土司阅户籍民,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

土司纳赋,可输金银钞、粮或布。

2、朝贡。朝贡是对羁縻制的承袭。

明代对土司入京朝贡的时间、人数,贡物的品种、数量均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朝廷也给予土官大量回赐,以增加土官财富,显示中央朝廷的荣宠。

3、出土兵。明代规定土司合法拥有土兵,但须听从朝廷调遣,以配合对外作战,镇压统治阶级内部的反叛活动,镇压农民起义,以及以“蛮”攻“蛮”。

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卫所徒有虚名,无论是镇压农民起义,还是抗击倭寇,多倚重土兵。

“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借俍兵土兵,远为调遣。”

所以明朝之时,广西土兵数量是非常多的,仅万历三年参加镇压广东区瑶族起义的泗城、思明等13个土司俍兵就达16万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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