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章 卓有成效(2 / 2)

买宋 参见大总管 7293 字 2019-11-23

鄂尔泰在平定乌蒙、东川、镇雄三大土司后,继续南下,驻扎于贵州安龙。

岑映宸见机不利,自知犯罪难逃,携缴印请罪,肯定免死。

鄂尔泰顺势革去岑映宸官职,改土归流。

岑映宸的家人被安排回原籍浙江安插。

因岑映宸的祖辈曾在镇压三番之乱时有功于清廷,同意将岑映宸的弟弟岑映翰授予八品官,留居泗城,但是规定不准干预地方相关事宜。

泗城土司不改恶心,终被清廷改流。

至于改土归流善后措施,笼统的说,改土归流后的善后措施是指在革除土司后,在其原辖区为更好的实施流官制而进行的维护工作,善后工作进行的合适与否,关系到改土归流的成败,为防止复土、安定民生,清政府从妥善安置土官、重划疆域、革除旧习、选派流官人才、建设民生工程五个方面对土司管理旧地进行合理善后,收到显著效果,为稳定改土局势、安定民生起到了积极效果。

鄂尔泰对改土的善后工作十分重视,他在奏折中一再强调“若不筹画万全,相机而动,即剪除土官,亦难以善后”。

同时他也认识到善后措施的关键所在“善后之难,尤难于创举”,只有把改土归流的善后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完成流官制。

还有就是妥善的安置土官。

这也很重要,清廷在对待被改流的土司上,主要以怀柔政策为主,没有处死过壮族土司。

除个别罪大恶极又不服从改流的土司被处以重刑,例如云南镇沅土官刀瀚因欺压百姓、强占土地被处以斩监候;贵州康佐土官薛世乾因抢劫杀戮被处以终身监禁,其余多选择安插办法。

在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对贵州、云南、四川、湖广、广西五省被改流的土司规定,犯有“斩绞重罪者”,把其家人选择较远的省份进行安插,对犯“军流罪者”,把其家人安插至邻省,同时须接受地方官员不定期的检查,以防其寻衅滋事。

让土官强制迁离本土,是对其有“党羽相助为非”的顾虑,用外省安插的方法“杜其后患”。

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出台了具体的土官安插办法:土官的妻妾、子弟随父母、兄弟迁移;对无子嗣或者子嗣幼小,而且没有父母、兄弟,允许其妻妾子安插于省城,免于外迁;对因犯军、流罪的土官,其家属必须同土官一起迁移,但是如果在迁移之前犯罪土官身亡,则酌情同意其家属免于外迁,安插省城。

安插于省城的土司家眷都要受到地方官吏的管束和不定期的检查。

雍正一朝安插土官的地方,主要有江苏、江西、安徽、浙江、陕西、广东、河南,其中以安徽、江苏、江西为最多。

安插之后,便于土司生计,规定“每十名拨给官方五间,官地五十亩”。

雍正十一年(1733 年),清廷又专门发布指谕要求:“从前云、贵、广西等处不法土司,除首恶惩治外,其余人等则安插内地,给以房屋地亩,俾得存养,不致失所”,雍正帝要求地方官吏对土司给予关照“有安插土司之地方,令该督抚悉心稽查,若有从前办理不善之处,即行更改。并饬有司等不时体察”。

保证土司的安全,以显示“皇恩浩荡”。

对于土司这种“厚待”,雍正主要是想让土官能在安插之所定居下来,断了回乡之念,不要返回原籍再生事端。

但是仍有土司思思乡心切欲回原乡,雍正十年,广西土官赵殿烘欲潜回原籍,立即被捉回安插地。

对改流土司实行异地安插是一种改流善后工作的重要手段,这个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是使土司离开了世袭的势力范围,远离了土官残余势力,很好的遏制了土司势力的发展。

二是在安插地,土司被迫使入乡随俗,接受当地官吏“照顾”,从思想观念上慢慢被熏陶,接受了改流事实。

还有就是重划疆域,在改土归流后,对原土司辖区重新疆界,一方面可以瓦解土司管理根基,使土司失去对原辖区的控制力,削弱在当地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可以打破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协力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在改土归流实施之前,雍正就对地方官吏关于疆域问题谆谆告诫,据《清实录》记载:“广西地方徭僮杂处,匪类不时窃发,逾山越岭,难以擒缉。汛兵各守地界,不敢擅自越境。嗣后分防各弁,不论何标何汛,凡系附近处所,毋分彼此,互相应援,庶匪类不得潜藏矣”。

要求地方官吏“公同协力,不可以疆界为限而分彼此”。

雍正对土司地区官员的告诫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当地官吏在解决土司问题时往往互相推诿,不能尽到职责,各自为政,导致行政效率的底下,甚至会与土官同流合污,包庇罪行。

鄂尔泰在推行改土归流时,有雍正帝的信任和放权,他积极与邻省督抚共同协商办理临界事宜,同时在改流地区调整疆界,为后续经济重振打下基础。

雍正五年,鄂尔泰在改流广西泗城土司时,就开始筹划重新调整原泗城土司疆界。

泗城土司面积广大,跨黔、桂两省,鄂尔泰建议“划江而理,江以南之粤,江以北属之黔”,达到“界限井然,防守稽查,皆易为力,庶两省之纷争永绝矣”的目的。

同时还革除旧习陋规,清政府为了巩固改流地区政局稳定,针对土司原辖区各种陋习旧规,颁布一系列的文告、禁令以及规定,废除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强迫其改变落后习俗。

因为土司辖区长期远离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各大小土司在其辖区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以此来实现对土民的剥削。

例如,广西泗城土司规定土民要按时缴纳“修衙门钱”,新平地区有“鞋脚钱”,等等。

这些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土民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压力,土民背上了沉重的枷锁,致使很多的土民因为差役繁重,纷纷把土地贱卖,甚至索性把地契送予他人。

改土归流后,清官员认识到笼络土民民心的重要性,把土司制定的杂税项目统统废除,把税收权还于政府,极大的减轻了土民的负担。

正是因为“轻徭薄赋”,很多土民要求收回自己的土地,极大的提高了生产积极性,算是卓有成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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