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1 / 2)

买宋 参见大总管 16001 字 2019-11-23

 到了元符二年(1099 年),前知保州、西上阁门副使张赴罚铜十斤,展三年磨勘,以不觉察妇人阿刘等出入北界故也。

同时在仁宗时期,朝廷还特意发布了禁边令,禁止士人游边。

如庆历元年(1041年),上封者言。

“近有停闲、丁忧、不及第人多游边。停闲者不思己过,致犯律法。”

“丁忧者不执亲丧,唯务经营谒託。不及第者不言文理讹谬,无由进取。”

“凡得聚集,例生怨谤。况国家未宗,宜杜绝此辈,望降指挥三路都转运司辖下州县常切觉察,无令聚集,非土居者,悉禁游边。”

因为庆历初年,正逢北宋与西夏用兵之际,在这种敏感时期,如果放任“停闲、丁忧、不及第人”这类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可能详悉朝中和境内虚实利害之人游历边郡,聚首诽谤,万一为敌方所招诱,导致国政机要情报的泄漏,将对边境安全产生极大的隐患。

故此,赵祯才发布禁边令,禁止士人游边。

而且为了防止间谍潜入本国,宋朝很重视对北来人员的限制。

像是天圣六年(1028年),诏河北缘边安抚司,契丹归明人尝授伪官者勿留。

以及嘉祐五年(1060年),诏河北两地供输人辄过黄河南者,以违制论。

初,边臣言,两地供输人,旧条私出本州界并坐徒,后仍更从杖,恐渐入近南州军刺事,难以辩奸诈,故复著此条。

辽国间谍常以宗教身份潜入宋朝刺探情报,故宋朝政府专门下令限制沿边寺院对云游僧人的收留。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令河北缘边寺院,不得留契丹界人为行者。

至和元年(1054 年),诏代州五台山诸寺收童行者,非有人保任,毋得系籍。

时雄州言契丹遣蔚、应、武、朔等州人来五台山出家,以刺探边事,故条约之。

在在景祐三年(1036),朝廷还特意“置代州五台山勾当寺务司及真容院兼兴善镇烟火巡检事,京朝官、使臣各一员”。

这实际上就是宋朝政府专门针对僧侣间谍而设置的反间机构。

除了这些防范措施外,宋朝还对边防军机图书发行与流通加以限制。

因为书籍是信息的主要载体,其所载信息包罗万象,难免不会涉及到有关国家机密的政治、经济、军事信息,而这一方面正是敌对国想方设法所要得到的重要情报。

因此,涉及到边机的图书除了作为商品流入外邦外,周边国家也都利用一切机会搜集此类图书。

如夏人为了买书,多次以策马数十匹作为酬值。

辽使也利用出使机会在东京与宋朝商人“私相贸易”。

使宋朝涉及边机军事的图书大量流入境外。

故如何完善边防图书与情报的控制制度,防止机密外泄,成为宋朝反间谍工作的重要内容。

边防政治、军事情报的外泄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败、边防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对此,两宋政府多次下诏,颁布禁书令。

而北宋时期所禁图书的类型重点在于士大夫的文集。

因为宋朝以崇儒右文而著称。

士大夫享有的社会、政治地位之高,是其他时期所无法比拟的。

这也相应的激发了士大夫的参政热情,他们的忧国忧民之心,拳拳报国之志随时随地体现在他们的言行之中,这一思想也理所当然的流露在文集之中。

因此,士大夫的文集中多有其政治见解的直接表露,内容或往往涉及到国家机密,如果输入境外,很可能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史载,“北戎和好以来

(澶渊之盟),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此将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

大量内容涉及边防军机的书籍源源不断的流入夏、辽境内,引起了宋朝君臣的高度重视。

欧阳修就曾对此问题提出过担忧,“臣窃见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为《宋文》者,多是当今议论时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让官表,其间陈北虏事宜甚多,详其语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入虏中,大于朝廷不便”。

苏辙也曾指出:“本朝民间开版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朝无所不有……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视,印行戏亵之语,无所不至。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露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为不便。”

故此,北宋政府频频下达禁书之令,严禁相关图书外流。

景德三年(1006年),诏:“民以书籍赴缘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

甚至天圣五年(1027 年),诏民间摹印文字,并上有司,候委官看祥,方定镂板。

初,上封者言契丹通和,河北缘边榷场商人往来,多以本朝臣僚文集传鬻境外,其间载朝廷得失,或经制边事,深为未便,故禁之。

康定元年(1040 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圖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版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鞠闻奏。”

至和二年(1055年),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京师近有雕布宋贤文集,其间或议论时政得失,恐传之四夷不便,乞焚毁。”从之。

到了元丰元年(1078年),诏:“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

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二十五日,礼部又上书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宋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

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大观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诏:“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

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买,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

凡贩卖藏匿出界者,并依铜钱出界法罪赏施行。”

宣和四年(1122年)十二月十二日,权知密州赵子昼奏:“窃闻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录》以为根柢,而又其中兵谋政术,往往具存,然则其书固亦应密。近者卖书籍人,乃有《舒王日录》出卖,臣愚窃以为非便,愿赐禁止,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于体实大。”

从之。仍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如违,许诸色人告,赏钱一百贯。

到了南宋时期,与北宋时期的禁令相比,南宋时期禁书的重点转向了江程地理图籍、举人程文、当代史等。

像是淳熙二年(1175年)二月十二日诏令:“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理图籍,与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及将举人程文,令礼部委太官点刊讫,申取指挥刊行。”

如淳熙九年(1182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故有是命。

以及绍熙元年(1190年)三月八日,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

有敢似前冒犯,断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余州郡无得妄用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从起居郎诸葛延瑞请也。

绍熙四年(1193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划,不可漏泄。今仍传播于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达,事属未便。

乞严切禁止。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具已焚毁名件,申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

至于嘉泰二年(1202年),禁私史。

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兴小历》及《九朝通略》等书欲渡淮,盱眙军以闻,遂命诸道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

言者因请取礼部员外郎李焘《续通鉴长编》,知龙州王偁《东都事略》,监都盐仓李丙《丁未录》及通略、语录、家传等书下史房考订,或有裨于公议即乞存留,从之。

嘉定六年(1213年)十月二十八日,有臣僚言。

“国朝令申,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

“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

“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板。”

“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缴纳,当官毁坏。从之。”

江程地理图籍中所记载的山川形势、道路走向、风土人情等本就是间谍所需窃取的情报内容之一,如果让此类图书流传于世,那么外国间谍将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获得重要的战略情报。

举人程文之中多有对时政的议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当朝的一些弊病,将举人程文公开发行无异于将自身的弱点暴露在敌人面前。

而当代史本就是记载当代之事,其中关于国家政事的纪录极多,传到境外,必定不利于国家安全。

总体来说,宋朝政府在限制边防机要图书的发行与流通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措施。

第一,限制图书的传布与刊行。

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的图书不准写录传布,国史、实录和诸戏亵之文一律禁止雕印;第二,加强边境稽查和防范的力度。

对私贩边机图书者处以严惩,以切断情报向外传播的中间环节。

第三,加大审查与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有关边政机要文字的刊印。

在书籍印行刊布之前,必须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查,详究有无事干军机政务情报机要文字,只有审查通过,才可以刊行。

而除了这些防范措施外,还有就是细细的讥察奸细。

因为维护国家安全,抵御敌人的侵略并讥察奸细,防止国家机密外泄,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国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大家都知道,宋朝边患迟延不息,所以此项任务尤其显得重要和必要。

宋朝时为了严防敌方奸细进入宋境刺探情报,多次下诏命令边关讥察、捕捉,并严立刑赏,让沿边军民时刻提高警惕。

像是宝元元年(1038年),诏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赏钱十万。

庆历六年(1046 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抚使夏竦言。

“河北沿边安抚司乞沿边捕盗官吏,如北界贼人深入近里,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来界内,守把巡拦人辄敢取财物不捉送官,从违制论,若收捉时器伏斗敌,即许御捍。”从之。

皇祐二年(1050 年),诏河北转运司,沿边四榷场,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当重赏之。

皇祐三年(1051 年),管勾国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事者,请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配流海岛。”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诏令沿边居民三家至五家合为一保,不得舍匿奸细及亡背之人,如敢隐藏或同谋该诱过致资给,并听保中捕告。

应外奸人,若获一人赏钱三百千,内奸出告一人,书生举子,依外奸给赏钱,仍补茶酒班殿侍。

其余告获皆赏钱百千,即保内知情不告,减罪人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余保人不觉察,亦行严断。

熙宁七年(1074年),诏:“五路缘边州军及大城寨居人,依乡村法团社立保甲,更不教阅,专令觉察奸细,告获一人,赏钱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奖。令监司点校、司农寺详定条约以闻。”

崇宁元年(1102 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京师从来西北细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后如有能用心缉捕、勘鞫得实,支赏钱三千贯,白身更与补三班奉职,官员并与改转。”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并行货易,其钱桩管,止充上项酬赏。”

同年七月三日,枢密院言。

“访闻河北、陕西、河东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细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访河北、陕西、河东诸司辖下州军城寨应干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缉获,勘鞠得实闻奏,支赏钱一千贯文,白身更与三班借职,官员、将校比类迁转。”

“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之人,如能告捕得获,与免罪外,亦依此推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