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章尾小记(1 / 1)

 先前二十七章·章尾画影中有提及符牌时,就大概对古代的这类令牌设定做过些许介绍了。无论是鱼符、龟符或其他形式,依旧具有如统兵,传信的功用,亦是身份象征。

这次既然是大理寺令,那么首先就要看这个机构在唐代的大概情况。就个人看到的其主要职能应是定位为唐代多数时期的最高司法机关。战国《甘石星经》有云:“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但年代久远,现存其中内容大抵为后人拾遗辑佚。《史记·天官书》倒是记有:“斗魁四星,贵人之牢,曰大理。”被《唐六典》中引用解明,同时也详细列出大理寺卿职责乃是:“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按“五听三虑”察情尽理。

那么再来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写的“大理寺狱司”一职,在大理寺官员构成中是没有的,是个人根据存在“大理寺狱丞”、“大理寺狱史”、“大理寺狱吏”三个职位杜撰之物,这里主要是为了渲染一些江湖戏说的味道。“狱司”在个人的品级定位中是狱丞到狱史之间差不多,也就是从九品下(再低就只有流外官了。。。)因此按照唐代舆服制度,肯定是没有鱼袋这些配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