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节(2 / 2)

章五论财产公有:财产的管有和应用两都归公不如私有而共同应用为合宜;财产私管可以得到比较认真的经营,而物资互济可培养人们博施的善心。人间因财物而起的罪行,其根源在人类的恶性;公产既不能消除人类恶性,也不能整齐群众意志,惟有凭教育消除人类恶性,然后城邦可期统一。</p>

章六评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政治理想:这里所拟的理想城邦比较接近实际而地域较大。他不再提倡妻子和财物的归公;但仍有所谬误:他所拟的均产条例,忽略了各家财产的定额和人口增殖的限制。他所拟的共和体制,对于城邦各要素没有作适当调整;所拟选举的方式含有寡头偏向。</p>

章七评法勒亚的法制:法勒亚法制的要旨在平均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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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政治学</p>

产。均产须限制人口增殖,并先订定每户的适当资产额。要使人民去恶向善,以法制维持其财产定额,毋宁以教育提高其道德标准。法勒亚法制过度重视物质因素。</p>

章八评希朴达摩的法制:希朴达摩的法制一切尚“三”</p>

,人民分三级,土地分三部,律例分三科。</p>

希氏另外还拟有若干新律,如奖励创制等。奖励创制,势将促进变革。过时而失效的律例应当废弃,但礼法都有本源,不宜轻率更张。</p>

贰章九至十二:政治较为修明的现世各城邦</p>

章九论斯巴达政体:从事公务的人们统治阶级</p>

须有闲暇,奴隶制度所以保证公民的闲暇:斯巴达由赫卢太农奴从事耕作,所以大家能参加公务,致力征战。斯巴达妇女奢纵,财富集于少数人之手。监察院、长老院、二王制、会餐规定,也各有可疵议之处。斯巴达以尚武为立法宗旨,其后果不良。财政亦陷于困乏。</p>

章十论克里特式政体:克里特岛各城邦的政体同斯巴达相似,而较斯巴达为原始。会餐制度优于斯巴达,监察制度则较差。克里特统治集团狭隘而多党派,常常起内讧;惟该岛孤悬大海,自古少外患,因此长时刻中能免于大难。</p>

章十一论迦太基政体:迦太基政体同斯巴达相似而有很多优点。其制基于贵族政体而兼有平民和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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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584</p>

头因素。其缺憾之大者则在过重财富;名位可以贿求,官吏贪污成风,而且多兼职。常常迁移贫民到拓殖地区,使能致富,所以国内颇为平安。</p>

章十二在前代立法家中,为雅典创制的棱伦可称贤达,他怀有民主抱负,完成一代新政,而能保全旧德,不弃良规。</p>

论述法家渊源。有关若干立法家的札记。</p>

卷三公民和政体理论</p>

壹章一至五:论公民</p>

章一城邦既为公民的集团,我们就应该先了解公民的本质。</p>

居住权利和诉讼权利,或公民的后裔,都不足以构成公民身分;政治权利才是公民资格的真正条件。</p>

在平民政体中,“凡属公民就终身具有参加议事、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权利”。</p>

就一般政体而言,“凡属公民”</p>

在一定时期内可参加司法和议事机构。</p>

章二依照常例,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方才可以成为公民。在一度革命以后,有许条人能够入籍为新公民,这些新公民虽非世族,但照上述定义,他既获得政治权利,就在实际上已是一位公民了。</p>

章三有人说因革命政府的这种籍法而成为新公民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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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算是城邦的真正公民。因此,我们就该辩证城邦的同一性。</p>

人们不以城墙认取城邦,也不以其中所住的种族认取城邦。城邦是一个组合物,人们凭它的组合方式承认它为一个组合物,这也应当从它的组合方式、即政治体系来认识城邦的同一性。</p>

章四另一个应该辩证的问题是:“好公民的品德是否同于善人的品德”</p>

不同政体各有不同宗旨,各各需要与其宗旨相符的好公民。虽在理想城邦中,相异的政治机能也得具有不同的善德,而举世的善人,其善德却属相同。所以好公民不必都是善人。惟有理想城邦而其所拟政制又属轮番为治的体系,其中公民必须兼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人人都要具备四善德:在这里好公民便同于善人。</p>

章五艺匠和劳工虽为城邦所必需,他们却并不具备好公民所应有的善德,不应登籍而为公民。但不同的政体往往作不同的登籍法,贵族政体照例不许工匠为公民,寡头政体则富有的工匠可以登籍。至于平民城邦要是户口减少而国家需要兵士,往往放宽登籍法,收纳工匠。</p>

贰章六至八:论政体,并列述其类别</p>

章六政体凭1其所立的宗旨及2其政权的形态而分类。</p>

1就宗旨而言,凡顾及全邦人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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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784</p>

的共同利益而为之图谋优良生活者列为正宗政体;反之,仅图统治阶级的利益者为变态政体。</p>

章七2就政权的形态而言,正宗政体可依统治者的为一人、为少数人或为多数人而分作君主王制</p>

、贵族和共和政体三个类型,变态政体则相应地分作僭主、寡头和平民政体三个类型。</p>

章八可是政权分类的实际不仅在执政者的人数,由资产多少而分化的社会阶级才是政权的基础:寡头政体实在是富室的统治而平民政体则为穷人的统治。其人数的为少为多只是阶级区别的属性,不是阶级区别的本质。</p>

叁章九至十三:公民资格和政治权利的分配寡头和平民政体建置的原则</p>

章九各种政体各持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平民主义者认为人们出身相等同为自由人</p>

,便应一切权利都相等。寡头主义者认为人们财富不等,便应一切权利都不相等。城邦的目的不仅求人类的生存,而且要实现共同的优良生活,必须是对这种目的有所贡献,依照所贡献的轻重,分配给相应的权利。血统出身或财富虽都是城邦生存所需要,总不能单独取其一端来实现全邦的优良生活,要是各各作为正义的唯一依据,实属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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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政治学</p>

章十城邦的最高治权究应寄托于平民群众或少数富室或少数贵族或最优胜的一人或僭主,殊难确定。如果说最高治权不应寄托于任何人或若干人而只应寄托于法律,这也难以作为定论。</p>

章十一有人说才德有高卑,政事应该付托给少数俊才硕德或唯一卓异的人物,不宜寄托于平常的众人。但群众就各别而论虽多属寻常,就集体而论,判断能力便不弱于专家,其财产也当不减于富室,使群众参预议事和司法机构获益尤多,所以多数之治是可取的。但无论哪一种型式的统治都当遵循法律,凡掌握治权的人们,只应对法律所未及的事项,运用个人的智虑。</p>

章十二政治道德特重正义。正义依“公平”原则,把等量事物分配于相等的人们。政治权利的分配标准当以对于该团体的实际贡献功绩</p>

为衡:每一公民尽多少义务就取得多少权利。</p>

章十三财富、出身、才德和集体多数四者并存于城邦之中,各自按其对于城邦的贡献而争取作为享受政治权利的标准。如果依据平民主义,则理应骗除才德优胜的人们,以维护多数统治,“放逐律”可视为一种适当的政策。如果依据才德标准,即国内有出类拔萃的圣贤,就该奉为君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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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章十四至十八:君主政体王制各品种</p>

章十四王制有五种:1斯巴达式,2野蛮民族的酋王,3民选总裁,4史诗时代的王制,5全权君主。</p>

章十五深究王制的末一种,这里存在“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两者各有所胜:人治能随机应付世事的万变而法治可免于人情的偏徇。但一般政体总该遵循法律,就君主而论也应有宪法作为规范,全权君主不是良策。说法律是固定的条文,必不可能概括万机,为政须由人智熟筹法律所未周详的事件;但由一人独断也未必优于由多数人共虑。</p>

王制行于古代较简朴的社会,到了今世这已经是不合适的了。</p>

章十六有人说专精的技艺可成就较高的作品,君王专精治道,可以造福人民。</p>

这样的譬喻未必切当;全权君主以一人总理万机,既难免没有失误,而其人执政终身,使一国自由的众人终身处于臣属地位,总非相宜。且世袭的后王往往无能或失德,这就不免于为害全邦。</p>

章十七如果世上某处竟然出生绝伦的超人,这才可付以君主的全权,让他终身在位。</p>

章十八进一步当研究如何可以构成一个良好的政体。</p>

造就一个善人同构成一个良好政体的方法应属相同;两者的宗旨都在优良生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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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现实政体的类别壹章一至二:绪论</p>

章一政治学应研究理想政体,兼及现实问题,例如:在现实条件下什么是可以做到的最优良政体;什么是大多数城邦可能施行的最优良政体;怎样保全现实各政体;各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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