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敢3 求 真(1 / 2)

 1982年之前,通榆县公安局刑侦科与刑事技术科合二为一,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

刑事技术科即可侦查现场,又可侦破案件。

1982年之后,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刑侦科与刑事技术科必须彻底分开。刑事技术科只能勘察现场,提取痕迹物证,进行各类刑事痕迹鉴定。

这是1981年11月发生的一起积案。当时发案时是王印昌出的现场。

开通镇居民李弱仙(化名),在通榆县火车站西边烈士墓南边被强暴。后又被作案分子胁持到烈士墓南一公里处(木材公司西墙外)又一次被强暴。两处强暴现场上留下非常清楚的作案人足迹。足迹用石膏提取后,检查鞋底,认定是北京布棉鞋,鞋较新。两鞋后跟外后边缘处各钉鞋鱼子一个(桔子瓣鞋钉),鞋鱼子出现一定磨损,鞋底有鉴定价值。

1983年9月,刑侦科侦破此案的同志,发现此案嫌疑人的一双北京布棉鞋,拿到局长高献廷办公室,说嫌疑人已承认李弱仙被暴是他所为。但没有直接证据定不了案,让我对这双鞋出具鉴定书。

王印昌经过检验这双鞋后,对当时的局长说:“此鞋与强暴李弱仙现场上提取的石膏模型鞋印特征不一样。现场鞋印后跟上有鞋鱼子,送检这双鞋后跟儿没有鞋鱼子。定不了。”

局长问王印昌:“这双鞋他如果经常穿的话,鞋鱼子不会穿掉吗?”

王印昌说:“穿掉了也应该反映出脱落的痕迹,这双鞋根本就没有钉过鞋鱼子,而这双鞋的新旧程度比石膏模型上比对痕迹旧得多。”

这时,局长的嗓门有点高,明显对王印昌有指责的意思。“你王印昌勘察的足迹就是正确的?就百分之百、就一点庇漏没有?你说不是就不是?”

王印昌说:“不是作案分子留下的痕迹,不能写入现场勘查笔录,也不能提取模型。从现场勘查笔录上,我不仅写一次,我写了四次。着重强调的就是这对鞋鱼子”。

当时,局长就说王印昌,你写的勘察笔录不正确,要改。

王印昌实在憋不住了,就问局长:“你懂不懂现场勘查规则,懂不懂什么是勘查笔录?我出的现场,我写的堪查笔录是要负责的。你让我改我就改呀?要改也行,你在改的地方签上你的名字。否则,我绝不能改。”

局长看王印昌真的生气了,也觉得自己说的话有些不妥,就说:“老王,你别生气、别生气,是我不对了,行不?请你原谅。局长又把话拉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