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协定新约(1 / 2)

 天启二年八月五日,东北亚在这一天发生了两件足以写在历史书上的事情。

第一件事是大明与朝鲜之间的外交:几艘大明的战船停泊在汉城的港口,船上的是大明派来驻朝鲜的军队与外交使者。

明朝两人方于汉城签署了《汉城条约》,内容如下:

中华大明帝国皇帝陛下暨朝鲜王国国王殿下,因欲保守天朝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土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兹中华大明朝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敕谕,公同较阅照验,俱属善当,因将议明各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明帝国与朝鲜王国及两国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第二款,大明负有保护朝鲜不受外国侵略的责任,朝鲜在战时置于大明的管理之下;朝鲜军队接受大明驻朝鲜军官的训练。

第三款,日本、伪金(后金)等如侵占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四款,为保护朝鲜免受伪金侵略,朝鲜借江华岛于大明为海军基地,准允大明战船、军队驻扎;大明将派遗军队于汉城以保护朝鲜王室安危。

第五款,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朝鲜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朝鲜所有口岸,均准大明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六款,大明政府自今随时派使臣到朝鲜国京城,得亲接礼曹判书,商议交际事务。该使臣驻留久暂,共任时宜。

第七款,朝鲜国所得的税收优先支付大明驻军费用。

第八款,大明来朝鲜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倘朝鲜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大明驻扎官员议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