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章 遗产风波 林轻(2 / 2)

儿子都三岁了,那就是说大学毕业就结婚生子了?这么深厚的家庭的背景,这么年轻有为帅气多金的青年,真不知他前妻怎么想的,竟然离异!

后面附加的是林轻舟经手的案件,刑辩事务居多,经济案件次之,还有一些民事案件,诸如离婚,赡养,遗弃,借贷之类的小案件,不挑案子,看来是一个平易近人的敬业大律师。

并没有因为有了名气,就给自己立什么几接几不接的的规矩,到他头上的案件不管大小都会认真对待。

翻到最后,一个刑事案件引起了长安的注意,是一宗杀人案。

高中毕业生刘某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同班女生王某某,因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判定死刑。

刘某家属委托林轻舟作为刘某的上诉辩护律师,二审后,刘某的死刑判决被撤销,改判无期。

某中学高三学生刘某约王某出来提出恋爱请求,遭到拒绝,欲行不轨,在王某的强烈的反抗中失手杀死了王某。

因怕王某醒来揭发他的恶行,遂对其割舌挖眼刺耳断指。因其手段残忍,当时此案一被爆出后,引起了广大反响,社会各界人士强烈要求严惩凶犯。

没有律师愿意接手这宗刑辩,最后法院只得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一审判决死刑。

行恶之人确实应该严惩!看了案宗,长安也是气愤不已,小小年纪竟如此歹毒,长大了还了得?

林轻舟怎么能为这样的恶徒辩护?太没是非观了!简直善恶不分嘛!

过了一会,长安还是打开屏幕继续翻阅案件后续卷宗。

二审时,林轻舟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是嫌犯刘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案件发生时,按这份证明书,刘某未满十八周岁。

按照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死刑有三种不适用对象: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女;三是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刘某属于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对象,一审时即使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法官也不可能犯这么大失误吧。

原来刘某父母为了能让刘某提前上学,篡改了刘某的出生年限,虚报了一岁,按户籍记载的年龄是已满18周岁,但若按照实际年龄算,刘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确实未满18周岁。

林轻舟提交是刘某在医院实际出生时的病例原始记录。

于法律上来说,林轻舟的辩护没错,作为律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只是这样,完全伤害了大家的正义感,至少受害人不会这么认为,广大人民群众不会这么认为,肯定觉得是律师的错,是律师和法官勾结,说不定还有什么内幕。

停车场事件就是证明,原来律师也是一个高危职业啊。